小汽車對普通百姓早已不是稀罕物,成為許多家庭的必備品。隨著私家車增多,汽車保險市場風起云涌,有關汽車保險的糾紛也日益增多。
買了車,就要買車險,這是大部分私家車主的共識。但記者調查發現,很多車主在投保和理賠時仍“蒙查查”。記者日前采訪我市幾名法官,請他們為車主如何更好地投保和運用車險支招。
合同 簽合同前須細讀免責條款
家住市區江北的方先生的車險在今年9月中旬到期,但在兩三個月以前,車險電話就開始對他輪番“轟炸”,本來工作很忙的他很快被 “炸暈”了。結果,方先生還沒完全弄清所有細節,就匆忙投了一家保險公司的電話車險。與業務員簽合同和繳款當天,他也是擠出時間趕到約定地點的,幾分鐘時間內就交了錢、簽了合同。至此,他的耳根終于清靜了。
方先生坦言,他購車已經3年了,但關于車險的合同條款從來沒有認真看過,此前有兩三次理賠都是任由保險公司 “擺布”,“從來沒有對照過合同條款、法律法規,也從未過問賠償數額是否合理!
許多車主可能有類似的經歷。殊不知合同的重要細節,尤其是免責條款,是車主必須了解的,保險業務員也有義務向投保人解釋清楚。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保險業務員為省事,往往未對免責條款進行口頭說明,只在投保單上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及說明,并要求投保人簽名確認。而一些投保人因工作繁忙,顧不上仔細聽或仔細看合同條款,買保險時就按保險業務員的要求簽名。這樣一來,日后發生涉及免責事由的糾紛時,就容易因保險公司是否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發生爭執。
對此,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郭志文介紹說:“《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有明確說明義務,可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說明。這類案件在民二庭審理的車險糾紛案件中不在少數。從目前的訴訟來看,保險公司往往提供投保人簽名的確認書來證明已書面進行明確說明,一些車主因為沒有弄清具體免責條款,則斥責保險公司使用‘霸王條款’”。因此,對于車主來說,在投保時不管多忙也應仔細詢問、聽取條款解釋,尤其是免責條款,以免未來理賠時走彎路,甚至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浪費時間、精力。
交強險 商業險無法代替交強險
市中院民二庭前幾年審理過這樣一宗案件:車主阿強(化名)先買了交強險,后買了商業險。而他認為:交強險只是不得不買,沒什么大用,有商業險就夠了。就這樣,交強險到期后,阿強沒有續買。
不久后,事故發生了,阿強開車撞倒了路邊的一名行人,交警部門認定他負全責。保險公司勘察后,稱因為阿強沒有投交強險,只理賠商業險部分。而阿強當時還滿不在乎,堅定地認為商業險就可以“搞定”。
后來,阿強拿到了保險公司的理賠單,上面僅1萬多元的數字讓他傻了眼。傷者因為這次事故造成身體殘疾,醫療共花了13多萬元,也就是說,他要自掏腰包賠償傷者約12萬元。
阿強不服,怒氣沖沖且理直氣壯地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一審、二審過程中,他一直認為保險公司這一規定是“霸王條款”。最終,他的訴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交強險的理賠范圍分為兩類: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無責任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從以上規定中不難看出,交強險類似于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這也令許多車主將其誤認為是 “不得不買的三責險”的主要原因。其實交強險賠償只是一個基本的保障,賠償范圍有限,車主可以補充購買商業車險,以獲得更高水平保險保障。而所購買的商業險僅僅只是補充,絕不可能代替交強險。
對于該案,郭志文解釋說,阿強稱保險公司存在“霸王條款”是錯誤的,因為交強險是屬于強制購買的,其賠償范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而不是某一保險公司規定的。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只是交強險的補充,由車主自愿購買。按合同條款,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保險公司只對超過交強險部分的損失進行賠償。因此,理賠時應首先由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才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付。阿強沒有買交強險,也就無法獲得交強險賠償,交強險范圍內的損失只能由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郭志文舉例說,假如不投保交強險,只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事故后,死亡傷殘賠償金額確定為11.1萬元,那么保險公司只會負責交強險賠償限額(即11萬元)以外的部分,也就是1000元,而交強險的賠償數額11萬元全部由車主掏腰包。
一些車主在出現兩車刮碰等理賠金額較小的事故后,發現保險公司只用交強險理賠,沒有涉及商業險。這也是基于先由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才由商業第三者賠付這一賠償原則進行的。
三責險 投保額應盡量買高
惠城區法院李法官經常接觸車險糾紛案件。隨著接觸車險糾紛案件越來越多,她在今年車險到期前,毅然將三責險投保額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雖然多拿出了幾百元的保險費,但她覺得“非常值得”。
是什么讓她下定決心買100萬元的三責險?這要從她接觸的一宗案件說起。
去年5月,阿鴻(化名)開車時不慎將一輛摩托車撞倒,由于車速過快,造成摩托車上兩人重傷,后經交警部門認定,阿鴻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中,摩托車上的兩個人狠狠地摔在地上,其中一人顱腦嚴重損傷,后經醫院搶救雖然保住了生命,卻成為植物人。另一人也多處骨折,雖然經過一段時間治療后康復,但也造成了輕微殘疾。
阿鴻的車三責險投保額為50萬元,加之交強險的12.2萬元,總計賠償額為62.2萬元。但兩名傷者的醫療費及后續治療費用、賠償費用遠遠超過這個數。
保險公司完成理賠后,本來并不富裕的阿鴻實在沒有能力履行全部賠償責任,兩名傷者又急需后續治療費用,雙方陷入僵持。無奈之下,兩名傷者的家屬將阿鴻告上法院,要求其盡快履行賠償義務。
結果阿鴻敗訴,但他沒有上訴,因為他知道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了太大傷害,他后悔當時開車太快,也后悔三責險只買了50萬元。
像阿鴻一樣,很多車主都會認為投保50萬元的三責險,加上交強險的10多萬元,總共60多萬元的賠償額度已經足夠。殊不知,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傷者受傷很重、人數較多時,這60多萬元遠遠不夠。
此案給了李法官很大的觸動,也讓她決定將三責險的投保額提高到100萬元。
“投保100萬元三責險的保險費只比投保50萬元多出幾百塊,與其因小失大,還不如把投保額提高!崩罘ü俳榻B說,100萬元的三責險基本可以支付絕大多數的賠償,即使遇到一些極特殊的傷害,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車主少受損失。
除了上述險種,車上人員責任險也是很有必要購買的商業險種,在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時,保險公司會給予賠償,分擔車主的損失。
至于車損險、盜搶險等其他險種,法官提醒廣大車主可根據自身情況購買。比如,假如自己的車經常在家和單位之間使用,有很好的保管場所,可以考慮不買盜搶險;經常開車在外,車輛停放沒有相對固定、安全場所的,則應考慮購買盜搶險。而對于車損險,法官則建議車主們按車輛的實際價值購買。
定損
車主委托第三方定損應通知保險公司
市中院日前向各縣(區)物價部門價格認證中心發出一份司法建議書,稱在審理涉及車物損失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有不少車主不同意保險公司的定損價格,或保險公司未及時定損時,車主往往自行委托物價部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鑒定,并且在鑒定過程中未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勘察檢驗。這種情況會導致保險公司對車損價格鑒定結論異議較大,認為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不具有公平性,不能作為車物損失認定的依據。
保險公司的理由是成立的
根據2007年10月17日發布的《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操作規程》規定:“事故車物現場勘查檢驗時,應由價格鑒證(評估)機構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如事故車輛、車載物品已投保,投保人應通知保險公司人員到場”,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委托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鑒定時,未通知保險公司到場參加現場勘查檢驗,確實存在違反鑒定操作規程的情形,也損害了保險公司對車物損失鑒定知情權。
市中院建議,市、各縣(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在接受車主單方委托車物定損需進行現場勘查檢驗時,除應通知委托人到場外,還應告知委托人如車輛有投保,委托人應在合理期限內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到場,并告知委托人如不通知保險公司到場將可能承擔鑒定結論不被法院采信的法律后果。
對于車主來講,在提起訴訟時,如果車主擅自到定損機構委托鑒定的結果不被采信,此時受損車輛往往已經修好,法院再去取證就面臨很大困難,所以最終吃虧的很可能是車主,不僅白白出了鑒定費,還浪費了時間。
法官提醒車主,發生事故后一定要盡量多地保存相關證據,在進行與索賠有關的一些鑒定、查勘等活動時,一定要有效通知保險公司,以免被保險公司抓住把柄,不利于日后維權。